南華大學採購專區
2021/5/17
轉知工程會訊息:針新冠肺炎疫情採購法緊急採購機制,以爭取防範疫情時效。
壹、轉知工程會訊息:針對武漢肺炎疫情,政府採購法已有緊急採購之快速機制,各機關可據以辦理,以爭取防範疫情時效。
一、
機關辦理緊急採購,可依採購法第22條(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且確有必要者),或第105條(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無需公告招標,以爭取時效。

二、對於涉及人民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可依工程會訂定之「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辦理。

三、
各機關因應武漢肺炎,辦理緊急採購,為縮短採購作業,儘速取得防疫物資,除自行辦理採購外,亦可採數個機關合併集中採購,並可搭配複數決標,由多家廠商供應,分批交貨,俾及時防治疫情。
 

貳、
另因疫情因素致廠商未能依契約履行者,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之處理方式辦理( 依工程會工程企字第1090100202號函  發文日期:109/3/6)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因素致廠商未能依契約履行者,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二、本會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第49點載明:「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三、另本會訂定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其履約期限及延遲履約條文,皆訂有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例如瘟疫、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命令、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發生傳染病且足以影響契約之履行、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併請查察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第3款第1目、第17條第5款、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第5款第1目、第14條第5款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第4款第1目、第13條第5款規定(上開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

四、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而影響履約者,請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之申請(事實、理由及事證)辦理相關事宜。契約未約定上開規定者,得參考上述採購契約要項、範本辦理契約變更。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採購法第11條之1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該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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